原告德信盛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为金华市金东区江湾花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严某系该小区的业主。被告严某共欠付原告自2021年4月1日起至今的物业服务费。原告多次催缴未果,故诉至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缴的物业服务费,金东区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后进行了诉前调解工作。
经诉前调解,有效降低了当事人双方解决纠纷的时间成本,被告也避免了诉讼费的承担和可能出现的名誉损失,现严某已缴清欠缴物业费。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诸暨讨债公司温馨提示
小区是我家,美丽宜居靠大家。广大业主朋友应自觉履行义务,主动承担责任,积极缴纳物业费,理解和信任才是小区良性发展的前提条件。支持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公司的工作,遵守小区管理规章制度和业主公约,营造人人参与、人人管理的良好氛围。如物业服务确实存在不到位的情况,应正常缴纳物业费后,向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反映,采取合法合规的途径解决,不能采取减少、拖延、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方式粗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