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9年5月1日入职A公司,从事设计工作,月平均工资8000元。A公司拖欠张某工资39149.5元未支付(含加班工资)。张某因给A公司造成损失,主动提出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019年9月17日离职。2019年12月香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判令A公司公司支付张某工资39149.5元。
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A公司自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9月17日共计拖欠张某工资39149.5元未支付,而因张某设计工作失误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不予解决。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张某工资39149.5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果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过错而拒付工资报酬。
(诸暨要账公司来源:河北法院《河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劳动者权益保护篇)》第三期案例)